近日,元氏县人民法院宋曹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案件,通过法官不懈的努力与细腻的情感沟通,双方当事人及家属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圆满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有效保护了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展现了司法人文关怀的温度。
2010年8月,徐某某(女)与李某某(男)步入婚姻殿堂,并育有一子。然而,徐某某长期受精神疾病困扰,需依赖药物控制病情。遗憾的是,作为丈夫及监护人的李某某,未能充分履行照顾与监督服药的责任,导致徐某某病情时好时坏,甚至多次陷入危机,长期依赖娘家照顾。在此期间,徐某某多次表达离婚意愿,李某某一直不予理会。
时间转至2024年5月,徐某某在宋曹法庭提起了离婚诉讼。法庭依法审视了离婚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强调婚姻自主权的同时,也注重了法律程序的严谨性。法官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属于人身权范畴,结婚、离婚均须当事人自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已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需要先经特别程序确认民事行为能力及其监护人,再由其监护人代为提起离婚诉讼。
鉴于原告的精神状态,法官深入调查了徐某某的健康状况、家庭财务情况以及她与李某某的婚姻现状,并明确告知徐某某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责任。考虑到本案为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离婚的特殊案件,双方婚姻已形同虚设,且不存在复杂的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同时考虑到徐某某父母的积极态度,表示愿意主动承担其监护女儿的责任,法庭决定采取调解方式,力求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和最大的法律效果解决争端。此时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在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达成了共识,徐某某与李某某的婚姻关系得以和平解除,同时明确了婚生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由李某某承担抚养责任。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是对精神疾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的生动实践,也是司法温情与智慧并重的体现。
精神疾病患者属于弱势群体,面对这类特殊群体,司法工作不仅仅是冰冷的法律条文应用,更是对人性温暖与社会责任的深刻践行。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离婚案件,往往程序复杂,需要当事人付出相当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需要严谨的法律程序,更需法官的同理心、耐心与智慧,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让法律成为维护社会和谐与正义的坚实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