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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法院启用司法救助程序解决执行不能案例
  发布时间:2018-11-08 08:43:11 打印 字号: | |

 

元氏法院启动司法救助程序解决执行不能案件

 

  2015年10月,石家庄元氏县刘某、范某的女儿刘某敏、儿子刘某成等6人乘坐刘某飞驾驶的长安面包汽车与赵某驾驶的自卸货车获胜相撞,造成面包车起火,刘某敏、刘某成等4人当场死亡。元氏县交警大队认定刘某飞和赵某各承担50%的责任。但该自卸货车仅投保一份交强险,没有商业险。2016年3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险河北分公司赔偿刘某、范某55000元,自卸货车司机赵某、车主李某连带赔偿申请人240579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向元氏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因赵某在监狱服刑,李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2016年6月,元氏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李某的自卸货车扣押,并执行局组织力量查询了所有银行,但均无被执行人赵某、李某的存款,也未查出被执行人的房产。两年来,该院在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再无可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刘某患有风湿病、范某精神失常,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对此,元氏县人民法院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调解协商,元氏法院为刘某、范某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7万元,并组织动员李某亲属垫款11.5万元,共计18.5万元。该案目前已经依法执结。

  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元氏法院不断探索,在用足用活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努力破解执行坚冰。在申请执行人情况确实困难,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条件下,该院依法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使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法律赔偿,是实际践行“七个一批”中“司法救助帮扶一批”的典型作法。这一作法也为解决类似执行不能案件积累了经验,积极拓宽了执行救济渠道,丰富了有效解决形式,彰显了法院司法公正和司法为民的原则和初衷,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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