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拒执犯罪捍卫司法权威
——元氏法院当庭宣判一起拒执罪案例
11月1日下午,在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阶段,元氏法院对高某某拒执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元氏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旁听开庭,见证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进程中依托打击拒执罪,强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心和信心。被告高某某因在案发后能主动自首、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法院判决其免于刑事处罚。
【案情回顾】
2015年,被告高某某与原告周某某因欠款纠纷,被元氏法院判决偿还原告欠款295万元。判决生效后,高某某既不履行判决内容,又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法院受理执行立案、采取多种强制执行措施期间,高某某仍拒不履行,并故意隐瞒财产,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工作。2018年4月高某某因拒绝报告财产被元氏法院拘留15日,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确定义务。2018年8月,法院以其涉嫌犯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依法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公诉机关指控高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提起公诉。
2018年9月,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等其他执行人在法院执行法官协调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天,被告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30万元,并保证每年8月向申请人周某某偿还不少于50万元,预计4到5年还清欠款,申请人周某某对被告人高某某表示谅解。后高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庭审目击】
2018年11月1日,元氏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件,当庭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负有执行义务,但拒不申报财产,经法院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能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法院根据被告高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当庭作出判决,对被告人高某某免于刑事处罚。高某某当庭表示悔过,并保证将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和执行和解协议内容。
【典型意义】
审理该案的法官表示,拒不报告财产、故意隐瞒财产,是被执行人规避、抗拒执行的一种典型方式。该案中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仍然拒绝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抗拒执行,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符合“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法院依法使用追究拒执罪的方式,惩治其拒执行为,同时积极联系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既有力惩戒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也促成了案件的执行,具有较好的警示作用和社会引导作用。下一步,元氏法院将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惩戒力度,为维护和构建诚信社会作出积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