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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发布时间:2018-11-29 17:01:19 打印 字号: | |

 

元氏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宣判

 

近日,元氏县法院审理完毕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涉及非法经营、生产、销售假药,被告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法院确认被告吕某非法经营销售药品,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元氏县检察院对程某生产、销售假药违法行为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吕某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某小区楼房内非法加工、销售中草药、胶囊等药品,在经营期间,吕某伪造印章、随货通行单等用于销售药品,至案发时,其非法加工、销售的药品金额共计133.77万元。被告人程某通过吕某及其他方式非法加工治疗气管炎的药品后,再进一步张贴标签制成药品“消喘康”,并销售给全国各地患者,目前统计程某非法销售“消喘康”药品金额21.34万元左右,经鉴定程某销售的“消喘康”系假药。2017年9月,两名被告人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今年,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起诉人的身份,向元氏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某违法国家药品管理法律规定,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判决被告人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被告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2万余元。追缴被告人吕某、程某违法所得共14万元,召回已销售的假药并予以销毁,并要求被告程某在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4万余元,由执行机关发放相关被害人。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吕某、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其因贪图小利销售假药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法官说法】公益诉讼,是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本案中吕某、程某通过生产假药,向社会不特定的公众销售假药,侵害了群众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公益诉讼方式追究其民事责任,可以加大打击力度、加重违法成本,从而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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