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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2023-02-21 10:36:36 打印 字号: | |

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防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财非税[2023]1号)的文件要求,现将元氏县人民法院收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2月21日起,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指正。

一、收费项目:诉讼费

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主体:元氏县人民法院

四、计费单位:每件案件

五、收费依据、文件名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 [2021]1637号);

六、收费范围: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收费对象:案件当事人

八、征收方式:通过办案系统短信链接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缴费,或进行线下转账缴费。

九、减免规定:(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十、主管责任领导:

责任人:张志强

监督举报电话:0311-80672829

通讯地址:元氏县人民法院人民路47号

 

                                ○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一、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


1.不超过1万元的

50/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0%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200/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300/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3.其他非财产案件

80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800/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

(四)劳动争议案件

10/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

2.其他行政案件

50/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80/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

二、申请费



(一)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280/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0%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00%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

最多不超过5000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三分之一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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