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23年防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工作方案的通知》(冀财非税[2023]1号)的文件要求,现将元氏县人民法院收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2月21日起,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指正。
一、收费项目:诉讼费
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主体:元氏县人民法院
四、计费单位:每件案件
五、收费依据、文件名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 [2021]1637号);
六、收费范围: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收费对象:案件当事人
八、征收方式:通过办案系统短信链接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联缴费,或进行线下转账缴费。
九、减免规定:(一)、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四条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三)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四)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十、主管责任领导:
责任人:张志强
监督举报电话:0311-80672829
通讯地址:元氏县人民法院人民路47号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一、案件受理费 | ||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 | ||
1.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2.50% |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2.00%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0%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1.00% |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0.90% |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80% |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70% |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0.60% |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0.50% | |
(二)非财产案件 | ||
1.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0.50%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 300元/件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0%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80元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800元/件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四)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
(五)行政案件 | ||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
2.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件 | |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二、申请费 | ||
(一)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280元/件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0%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1.00%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50%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0.10% |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00%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0% | |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 | 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 三分之一 | |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