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信息 元氏县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印
2016年第18期 2015年12月6日
关于处理离婚诉讼的思考
近日来,王宝强离婚、林丹出轨闹的沸沸扬扬,在吸引大家眼球的同时,“婚姻”这件事情又让大家陷入沉思。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曾说过:婚姻家庭是组成社会有机体的细小细胞。在现代社会中,婚姻家庭的存在不仅仅是两性结合和维持人类繁衍的一种合法形式,它更是承担了许多的社会责任:夫妻之间的相互扶持、子女的培养与教育、对父母的赡养等。因此,只有婚姻家庭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社会才能是和谐稳定的社会。
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传统思想及意识也跟着快速转变,当维系家庭关系的传统枷锁被打破,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家庭纠纷。据我国民政部印发《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5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384.1万对,比上年增长5.6%,比2002年增长了3倍多。仅从离婚统计数据来看,其攀升速度令人震惊。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当事人双方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是当事人之间达不成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
离婚纠纷案件看似是一个家庭的问题,只涉及几个人的关系和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加之婚姻家庭所承载的社会义务以及不断攀升的离婚率,提醒着我们法官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应当格外慎重。总结法院办理的离婚案件发现,导致离婚的因素主要有:经济条件问题、忠诚义务问题、性格问题等。不同因素导致的离婚诉讼,其当事人的心态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我们法官在处理个案时,借助理性的思考力、洞察力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及办案经验,结合对当事人的判断来掌握判决和调解的技巧:(一)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将调解贯穿于离婚诉讼的整个过程。法官在调解的过程中要多倾听,让当事人把情绪宣泄出来,从中找到争议的焦点,有利于整个调解工作。法官应当致力于通过调解,疏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的面对和接受法院的处理结果,从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二)能调则调,当判则判,避免久调不决。法官审理离婚诉讼案件,应全盘审视、综合分析,对于不接受调解的案件,应果断的作出判决。如因忠诚义务引起的离婚案件,双方情感或一方情感已发生转移,若判决不予离婚,当事人的感情也难以恢复,且再次起诉离婚的可能性较高,对于此类离婚诉讼,当判则判,否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使特定社会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总之,离婚不仅与几个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有关,又与一个社会的经济状况、和谐稳定有关,甚至与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有关。作为法官,应充分发挥正确的司法指引作用,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处理好每一件离婚纠纷案件,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