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1256号
原告: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占杰,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丽军。
被告:石家庄欧曼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区宋营镇学苑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牛玉英,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19号。
被告:张永平。
被告: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井元路同下村西。
法定代表人钱建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吉振,公司职工。
被告:李鹏飞。
原告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丽军、石家庄欧曼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张永平、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李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家庄元磊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强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