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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11-07 08:47:0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1443号

  原告:崔某某。

  被告:刘某某。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瑞娴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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