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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11-07 08:36:5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132刑初149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霍某某。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霍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霍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在元氏县北正乡杨家寨村村东山上,利用可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2015年4月27日该赌博场所被元氏县公安局当场查获赌博机显示器16台,其中至少11台能够单独进行赌博活动。

  另查明,被告人霍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到元氏县公安局姬村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霍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丁某某、荆某某、韩某某、苏某某、张某某、杨某某、 杨某甲的证言,元氏县公安局姬村派出所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合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查扣录像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相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利用10台以上赌博游戏机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霍某某系投案自首,且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故可依法并酌予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霍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霍某某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霍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小勇

人民陪审员  张玉翠

人民陪审员  次茹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青青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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