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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18 11:15:00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秀振,河北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5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4日经元氏县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建民,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为被告人王某某出具了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景林

人民陪审员   陈彦芬

人民陪审员   闫梦瑜

 二○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洁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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