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次某某、冯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18 11:08:08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刑初2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白绍谦,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同事。

  被告人次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3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2月12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3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13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4年12月12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次某某、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景林

人民陪审员 张雪芳

人民陪审员 崔亚红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梦瑜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