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曹某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9-18 10:57:0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冀0132刑初10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3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4月7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4月8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彦萍、郭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甲因缺钱花,欲偷些东西卖钱,骑自行车带着撬棍转到因村,发现魏某某家门锁着吊锁,知其家中无人,便用撬棍撬坏门锁,盗走北屋内4个新合金爬梯,魏某某经多方打听,得知系曹某甲所偷,后从曹某甲家中追回2个爬梯。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4个爬梯价格为320元。

  2、2015年12月8日夜晚,被告人曹某甲因缺钱花,骑自行车带着撬棍转到因村,发现刘某某的铝镁合金加工厂锁着吊锁,知厂中无人,用撬棍撬坏门锁,从院中盗走两编织袋铝角(一袋重40斤)和一袋钛镁合金下脚料,而后卖掉得款80多元。2016年2月5日凌晨,曹某甲又来到刘某某的铝镁合金加工厂,用同样的方式进入院中,盗走红色宗申125摩托车一辆,钛镁合金一包(5根,每根6米长)。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两编织袋铝角价格为740元,一袋钛镁合金下脚料价格为21元,摩托车价格1700元,钛镁合金1000元。

  3、2016年2月25日左右(农历正月十七八)夜晚,被告人曹某甲因缺钱花,骑自行车转到西郝村村南王某甲养鸡房门口,发现养鸡房门没有上锁,就钻入养鸡房内,盗走7只罗曼粉蛋鸡,而后卖掉,得赃款60元钱。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7只罗曼粉蛋鸡价格116元。

  被告人曹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曹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称自己缺钱花,产生盗窃想法,盗得物品有的卖掉瞎花了,认罪,请求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1、2015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曹某甲因缺钱花,欲偷些东西卖钱,骑自行车带着撬棍转到因村,发现魏某某家门锁着吊锁,知其家中无人,便用撬棍撬坏门锁,盗走北屋内4个新合金爬梯,魏某某经多方打听,得知系曹某甲所偷,后从曹某甲家中追回2个爬梯。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4个爬梯价格为320元。

  2、2015年12月8日夜晚,被告人曹某甲因缺钱花,骑自行车带着撬棍转到因村,发现刘某某的铝镁合金加工厂锁着吊锁,知厂中无人,用撬棍撬坏门锁,从院中盗走两编织袋铝角(一袋重40斤)和一袋钛镁合金下脚料,而后卖掉得款80多元。2016年2月5日凌晨,曹某甲又来到刘某某的铝镁合金加工厂,用同样的方式进入院中,盗走红色宗申125摩托车一辆,钛镁合金一包(5根,每根6米长)。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两编织袋铝角价格为740元,一袋钛镁合金下脚料价格为21元,摩托车价格1700元,钛镁合金1000元。

  3、2016年2月25日左右(农历正月十七八)夜晚,被告人曹某甲因缺钱花,骑自行车转到西郝村村南王某甲养鸡房门口,发现养鸡房门没有上锁,就钻入养鸡房内,盗走7只罗曼粉蛋鸡,而后卖掉,得赃款60元钱。经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7只罗曼粉蛋鸡价格1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曹某甲的户籍证明及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魏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曹某乙、王某乙的证言;4、元氏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5、元氏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6、指认、辨认、搜查笔录;7、元氏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日起至2016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周建海

                           人民陪审员  闫梦瑜

人民陪审员  崔亚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正夫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