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一初字第00204号
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范。
被告乔永泉。
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乔永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
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5月5日,原告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货车一部给宋志辉,被告乔永泉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原告依约履行义务后,由于宋志辉经营不善拖欠购车款103578元。经多次追索无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按照原告提供的住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由此,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元氏富宏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2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耿一贤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泓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