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618号
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秀民,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68号A座401室
委托代理人张杰诺,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群,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姚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成军,元氏县公安局法制大队教导员
委托代理人贾建利,元氏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副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元氏县公安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1元,由原告石家庄市通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齐娟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