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候旷与陈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18 10:12:55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17号

  原告候旷。

  被告陈云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旷诉被告陈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候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候旷负担。

审 判 员   冯 国 强

二〇一六 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润 卿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