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17号
原告候旷。
被告陈云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旷诉被告陈云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候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候旷负担。
审 判 员 冯 国 强
二〇一六 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润 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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