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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齐增琴,张绪方,齐立凯,闫振风,焦现庭,齐增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9-18 10:10:5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96号

  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周军辉,该联社理事长。

  被告齐增琴。

  被告张绪方。

  被告齐立凯。

  被告闫振风。

  被告焦现庭。

  被告齐增咏。

  本院受理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齐增琴,张绪方,齐立凯,闫振风,焦现庭,齐增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以特快专递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均以“收件人外出,迁移新址不明”为由退回,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关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诉讼费2283元退还原告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国 强

二〇一六年 一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张 润 卿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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