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53号
原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王庄村村东1排3号。
法定代表人郑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亚歧,该公司员工。
被告董淑朝。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淑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冯 国 强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润 卿
e-height-rule:exactly; tab-stops:239.75pt'>书 记 员 张 润 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