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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献书与曹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6 09:27:2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32民初469号

  原告李献书。

  被告曹国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书与被告曹国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献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李献书负担。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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