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423号
原告李书方。
被告高玉杰。
原告李书方与被告高玉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底开始入股筹建“元氏县永祥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入股40%、被告入股60%。故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玉杰立即退股款2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在本案中,因该案涉嫌非法集资,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书方对被告高玉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六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