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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书方与高玉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6 09:27:0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元民二初字第00423号

原告李书方。

被告高玉杰。

原告李书方与被告高玉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竹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12年底开始入股筹建“元氏县永祥纺织品有限公司”,原告入股40%、被告入股60%。故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高玉杰立即退股款20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据此规定,在本案中,因该案涉嫌非法集资,故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18号《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书方对被告高玉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贾竹林

   二○一六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祁亚慧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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