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元刑初字第00153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2012年7月2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元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上网追逃,2014年3月7日到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冀村派出所投案并被刑事拘留,2014年3月18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接回并刑事拘留,2014年4月17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6日被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素慧,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静玥、李晓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及其辩护人刘素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汾阳市主要从事食用酒精、化工醇生产销售经营,梁某某为法人代表及实际经营人。2011年5月至2011年6月,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河北省元氏县)开具税金总额达8547000.2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进项发票用以报税抵扣,抵扣金额达1452989.80元。被告人梁某某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称是一名姓张的业务员来拉的酒精,大概一车三十吨,一吨五六千元,并且按实际业务集中开具的发票,没有查证过对方是不是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
辩护人刘素慧指出,指控梁某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该罪的犯罪要求是主观故意,且具有牟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实际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告人梁某某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酒精、化工醇销售经营,姓张的业务员购买酒精,并要求将发票开给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有实际业务经营,并不存在无货物销售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告人梁某某和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安某某均没有任何联系和来往。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无论主观、客观,均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检方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被告人梁某某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16日,经营范围为白酒成装销售、食用酒精、化工醇生产销售,被告人梁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人。2012年1月13日该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12年7月4日注销税务登记。2011年5月20日至6月17日,汾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以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张姓业务员购买酒精业务为由,为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6张,税金总额8547000.20元,均被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进项发票用以报税抵扣,抵扣金额1452989.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注册资料,证实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甲,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焦炭、钢材、铁粉、水泥,注册地址为元氏县前仙乡前仙村,同年12月6日在元氏县国税局申请税务登记。
2.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进项客户一览表、增值税申报表抵扣明细,证实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2011年5月20日、2011年6月17日两次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6张,货物金额8547000.20元,税额1452989.80元。
3.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转账明细,证实该公司与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没有资金往来的情况。
4.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具体操作人安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中认定,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用以抵扣。
5.涉案人员安某某的供证:2010年12月份我帮张某甲代办注册一个公司,公司名称叫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营业范围是化工产品、建材、水泥、橡胶的批发与零售,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某甲,独资企业,公司地址在元氏县南佐镇北佐村。就是开一个皮包公司。公司没有实际业务,专门给别人买成品油、卖煤、开增值税发票从中渔利。我给张某甲讲要开一个公司,用他的身份证,并每个月给他2000元工资,什么事也不用管。去工商登记注册。我让张某甲到工商局注册大厅内在申请材料上签字,营业执照下来,我拿到手没给张某甲,后我又带张某甲到南佐国税所,在申办税务登记手续上签了字。我是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具体操作人。后公司在元氏县井元路同下道口南300米处路西成立,只是挂了一个牌子,一间屋子,一台电脑,公司有储煤厂5亩,有租赁油罐车2辆。张建涛从国税局大厅拿票,每月拿100多份票,并负责找进项票和销项票。2011年2月至9月,每月的进项金额少则1000万元,多则2000多万元,进项销项基本持平,税额都为17%,公司干了8、9个月,进项总共1亿多元,销项1亿多元。公司没有什么业务,只是给附近煤场开票。每开10000吨的票,受票公司给我20万元的税款和利润,通过承兑或汇款的方式支付给我。公司成立后,王某某找了一个固定客户,就是张某乙经营一个煤场,我公司就负责给他开票,我们公司只给张某乙开增值税发票,不对其它人做业务。我公司从税务局领出增值税发票后,当张某乙有煤炭业务时,他就拿着我公司的手续和对方签合同,在需要给对方开增值税发票时,他就来找我给他开具相应吨数及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我公司收取张某乙九个点的税。这九个点的税我给税务上缴一点五的税。因为公司还有找进项票,我认识了一个叫陈喜平的,他帮我联系了几个石油公司,联系好后,由我们和石油公司直接发生业务,石油公司给我们税票,是按六个点左右开的,我们和石油公司不发生业务,都是由张某乙出钱通过我公司账户打给对方石油公司,但是石油公司不用给我们发油,石油公司把油卖给别人后,有好多人不要税票,石油公司就把税票按我们打的款开给我们税票,我公司就拿着这些票去税务局去冲抵张某乙做煤炭业务应上缴的税款。我们有两个多点的利润,公司成立后我们公司挣了100万左右的钱。我们的进项票一般是六个点买进,销项票一般是九个点往外开,三个点的差就是我们的利润和往税务局交的税,交税是1.2个点,所谓六个点就是百分之六。我们的进项票是石油化工,销项票是煤炭,我们没有实际经营过煤炭和石油化工。
6.涉案人员张某甲的供证,2010年8月份的一天,安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找我商量点事,后我二人在文化路东头相见,当时只有我与安某某俩人,在他车上安某某讲他想开一公司,让我顶个名当法人代表,让我什么也不用干,他讲开一个公司,从山西进煤,再往山东省走煤,挺挣钱的。我问他为何不用他的身份证,他讲他已经开过公司,他的名字不能用了,不能连着开公司。我讲我没钱开公司,他讲我不用出钱,他有钱。见有利可图,我就把我的身份证给了他。2010年12初一天上午,安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工商局签字,他把注册公司的手续都跑好了。我马上赶到工商院中,过了有半个小时,安某某把我叫进北边注册大厅,安某某的妻子陈素肖在柜台内拿着注册公司的材料,安某某已把材料填好,后安某某让我在材料上签字按手印,我连看材料都没看就签了字。公司名称是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至于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我都没看,申报材料我也没看。安某某让我在哪签字我就在哪签字。签完字后我就走了。又过一段时间,具体日期不记了,安某某拉我去南佐国税所他讲他已和税务讲好了,只让我签字。后我在国税所税务登记申报手续上签了字按手印。过了一段时间我给安某某借钱,他说没钱,不借给我钱。我问公司开办了没有,他讲还没办成。公司地址在哪我也不知道。只听安某某讲在元氏前仙村道边竖过一牌子,公司什么也没有。公司没有煤场。后来我知道张建涛给安某某公司当会计,我听人讲安某某开公司不是在做煤炭生意,而是在倒增值税发票从中牟利。自公司成立后我由于欠别人的高利贷四处躲藏,我从没有参与过公司之事,公司在哪干什么我都不清楚。
7.涉案人员王某某的供证,北程村安某某(又名安彦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与我无关,我不知他在虚开增值税票,我不知道什么是虚开增值税票,我与安某某是朋友,我以前不知道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2012年元氏县公安局找我后我才知道,此公司的法人是张某甲,此人我不认识,安某某与这个公司什么关系我不清楚,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我不清楚。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煤炭经营许可证。
8.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我来冀村派出所投案自首。我和河北省元氏县的一个公司交易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在2011年的时候,具体时间我不记了,石家庄的有一个小张的男子来到我所经营的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洽谈购买我公司生产的酒精,我们见了次面后就开始了合作,小张每次从我公司购买酒精后,就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时候是拉走酒精以后就开,有时候是拉了几次后一块儿开,都是将增值税发票开到一个叫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我记不清小张从我们公司购买了多少酒精,具体数额以我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为准。小张从我们公司购买的酒精运到石家庄了,但具体石家庄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是小张让我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到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小张说他是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我记不清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和我们公司签订过购销合同没有。小张购买我公司的酒精是河南的酒精槽车运过去的。我记不清河南的酒精槽车是谁联系的。小张购买我公司的酒精是以现金的方式付款。小张好像是给过我承兑汇票,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了。我不知道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谁,也不知该公司的营业范围。他没有该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小张没有让我看过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质。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停产,公司也已注销。账目时间长了,已经找不到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作为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实际责任人称与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张姓男子发生业务往来,该男子购买酒精并按其要求开具发票,该名张姓男子是否为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没有证据证实,但不能否认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与张姓男子发生实际业务交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直接将发票虚开给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所用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发票如何取得的没有证据支持。安某某已经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决,并且在其犯罪事实中认定了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存在用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的进项发票用以抵扣的事实。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向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河北久运商贸有限公司得以抵扣税款,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在客观上对安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梁某某作为汾阳市大河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梁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景林
人民陪审员 张怡琼
人民陪审员 崔亚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闫梦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