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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力强等级面粉厂与郑少江恢复原状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5 11:16:1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76号

  申请人元氏县力强等级面粉厂,实际经营者祁立强。

  被执行人郑少江。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力强等级面粉厂与郑少江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申请人元氏县力强等级面粉厂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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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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