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42号
申请人杨晓东。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法人代表孙会军,公司地址元氏县长春路25号。
本院在执行杨晓东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晓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杨晓东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二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辉
二0一六年 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