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44号
申请人杨丽。
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元一经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元氏县东张槐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郑建宗,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杨丽于石家庄市元一经编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元一经编有限责任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杨丽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李家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辉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