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3号
申请人王波。
被执行人赵景林。
本院在执行王波与赵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辉
二0一六年 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鹏超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3号
申请人王波。
被执行人赵景林。
本院在执行王波与赵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辉
二0一六年 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鹏超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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