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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与赵景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5 11:14:3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3号

  申请人王波。

  被执行人赵景林。

  本院在执行王波与赵景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辉

二0一六年 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鹏超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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