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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5 11:14:01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00365号

  申请人执行人童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某。

  本院在执行童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童艳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童艳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元民一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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