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23号
申请人田素文。
申请人杜生雨。
申请人胡爱平。
申请人任爱林。
被执行人任发力。
本院在执行田素文、杜生雨、胡爱平、任爱林与任发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任发力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田素文、杜生雨、胡爱平、任爱林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张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