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孙永利与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5 11:12:44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利。

  被执行人张玉杰。

  本院在执行孙永利与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永利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童艳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元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鹏超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