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利。
被执行人张玉杰。
本院在执行孙永利与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永利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童艳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元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鹏超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孙永利。
被执行人张玉杰。
本院在执行孙永利与张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孙永利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童艳艳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元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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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067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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