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88号
申请人苏夕中。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苏夕中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建择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