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403号
申请人石家庄华晨致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铁屯村南,组织机构代码:08131185-4.法定代表人智海延,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梁广辉。
被执行人梁永红。
被执行人梁增申。
被执行人梁春菊。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华晨致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梁广辉、梁永红、梁增申、梁春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辉
二0一六年 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