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81号
申请人李家哲。
被执行人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负责人马建源,公司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兴路28号增4号。
本院在执行李家哲于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已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李家哲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李家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永辉
二0一六年 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