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31号
申请人雷玉英。
被执行人张丽君。
本院在执行雷玉英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玉英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鹏超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31号
申请人雷玉英。
被执行人张丽君。
本院在执行雷玉英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玉英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鹏超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