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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玉英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5 11:10:06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31号

  申请人雷玉英。

  被执行人张丽君。

  本院在执行雷玉英与张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雷玉英现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鹏超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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