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71号
申请人何永芳。
被执行人寇景洲。
本院在执行何永芳与寇景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何永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鹏超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71号
申请人何永芳。
被执行人寇景洲。
本院在执行何永芳与寇景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何永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0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鹏超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