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54号
申请人范明辰
被执行人黄永明
被执行人王学英
被执行人黄永辉
本院在执行范明辰与黄永明、王学英、黄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范明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鹏超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54号
申请人范明辰
被执行人黄永明
被执行人王学英
被执行人黄永辉
本院在执行范明辰与黄永明、王学英、黄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范明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鹏超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