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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明辰与黄永明、王学英、黄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5 11:06:57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54号

  申请人范明辰

  被执行人黄永明

  被执行人王学英

  被执行人黄永辉

  本院在执行范明辰与黄永明、王学英、黄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范明辰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鹏超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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