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14号
申请人陈瑞社。
被执行人于英春。
本院在执行陈瑞社与于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许会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14号
申请人陈瑞社。
被执行人于英春。
本院在执行陈瑞社与于春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许会佳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崔栋波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