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92号
申请人闫俊风。
申请人闫风果。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桥西区裕华东路59号。
本院在执行闫俊风、闫风果与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闫俊风、闫风果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