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69号
申请人程树立。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南宫市青年路139号。
本院在执行程树立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程树立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栋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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