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433号
申请人元氏县吉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元氏县槐阳镇陈村北环东路。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地址元氏县长春路25号。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吉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元氏县吉通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尹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