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51号
申请人元氏县荣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元氏县北环路177号。
被执行人李战强。
被执行人王良彦。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荣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战强、王良彦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元氏县荣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尹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