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85号
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省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11号。
被执行人武庆宾。
被执行人蒲云丽。
被执行人武绪江。
被执行人董鹏飞。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庆宾、蒲云丽、武绪江、董鹏飞借款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