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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庆宾、蒲云丽、武绪江、董鹏飞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5 11:02:10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85号

  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北省元氏县槐阳镇人民路11号。

  被执行人武庆宾。

  被执行人蒲云丽。

  被执行人武绪江。

  被执行人董鹏飞。

  本院在执行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庆宾、蒲云丽、武绪江、董鹏飞借款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元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栋波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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