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97号
申请人耿军涛。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赞皇县六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赞皇县城东区东边省道393公路南侧。
本院在执行耿军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赞皇县六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耿军涛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