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421号
申请人苏法英。
被执行人王高良。
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苏法英与王高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苏法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6)冀0132民初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尹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