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21号
申请人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保定元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