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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笑与宋争利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5 10:53:0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12号

  申请人李笑。

  被执行人宋争利。

  本院在执行李笑与宋争利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笑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永辉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栋波

崔栋波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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