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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克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5 10:52:33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元执字第62号

  申请人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克宁。

  本院在执行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克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克宁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石家庄市井陉运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08)元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崔栋波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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