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裁判文书
张某某与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6-08-15 10:52:02 打印 字号: | |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16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杜某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已撤回(2013)元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人    陈贵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辉

责任编辑:元氏县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