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16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杜某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已撤回(2013)元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人 陈贵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辉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元执字第164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杜某某。
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杜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某某已撤回(2013)元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3)元民一初字第00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人 陈贵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永辉
石家庄元氏县人民路47号
电话:80672888
传真:80672789
院长热线:80672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