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73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
被执行人范会彩。
被执行人李申林。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与范会彩、李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元氏县支行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