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80号
申请人任术岐。
申请人柳青校。
申请人任发良。
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任术岐、柳青校、任发良与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任术岐、柳青校、任发良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1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0一六年 二月二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