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179号
申请人李荣振。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支公司。
被执行人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阴县营销服务部临沂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荣振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支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阴县营销服务部临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李荣振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4)元民一初字第010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崔栋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