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冀0132执234号
申请人张建锋。
申请人张江浩。
申请人张旭浩。
申请人解爱辰。
申请人张翠英。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建锋、张江浩、张旭浩、解爱辰、张翠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建锋、张江浩、张旭浩、解爱辰、张翠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贵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崔栋波